娄底新闻网讯 10日30日,新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民等5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刘某民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斌(刘某民次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武(刘某民三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对其他2名被告人判处一年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相应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民系新化县洋溪镇白井村人,早年在外打工、当包工头,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刘某民行事作风简单、强势,凭借家族势力以及被告人刘某斌、被告人刘某武等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积聚的“名气”,通过开办工厂,打压同行获取经济利益,积累财富,逐渐成为在新化县洋溪镇有相当影响力的家族势力。刘某斌2008年辍学后,混迹社会,网罗被告人曾某栋、肖某标为其帮手,在新化县洋溪镇一带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打架闹事。惹出事端后,刘某民利用其势力和关系,出面帮助刘某斌等人平息事态,逃避打击。刘某民父子互为依仗,为非作恶,在新化县洋溪镇逐渐形成了一个称霸一方的恶势力团伙,实施了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故意伤害等多起犯罪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干部、群众代表等100余人到场参与旁听了庭审。
责任编辑:梁雄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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