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长力工贸有限公司、彭碧渤:
我局于2024年3月11日向你们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娄环罚决8号,你们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催告,请你们自收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你公司缴纳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00)以及加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00);
2.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碧渤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以及加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催告已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们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们在收到本催告书后七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彭冬汉 联系电话:8213131
地址:娄底市娄星区环保街99号娄底市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417000
娄底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5日
责任编辑: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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