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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社局答记者问 回应“医疗生育保险”那些事儿

2018-08-07 17:23 娄底新闻网 刘婷 周小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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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医疗生育保险工作新闻发布会现场)

 娄底新闻网讯(记者 刘婷 通讯员 周小畅)8月7日上午,娄底市召开医疗生育保险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医疗生育保险工作情况,并就全市人民关心的医疗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什么是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哪些人可以申请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市人社局: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是为了减轻患者异地就医垫资的负担,解决医保报销往返跑腿的麻烦而提供的一项便民服务。实行联网结算后,参保人员只需凭社会保障卡就可以直接住院,出院时只需支付个人自负部分,由统筹基金结算的费用由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凡是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单位派驻外地工作的人员、转诊转院人员以及在外地务工、出差、探亲、旅游期间因急诊住院的人员均可申请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记者: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政策具体是什么?

市人社局:城镇职工医保一个医保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线,一级医院为400元,二级医院为800元,三级医院为1500元。年度内第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线标准为相应级别医院第一次住院起付线的50%。

城镇职工医保住院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的部分,住三级医院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83%,个人自付17%;住二级医院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住一级医院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87%,个人自付13%。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住三级医院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92%,个人自付8%;住二级医院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94%,个人自付6%;住一级医院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96%,个人自付4%。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转入大病医疗互助,不分医院级别,支付比例为94%,个人自付6%。

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进入统筹)为30万元,其中10万元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支付,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在大病互助费中支付。

记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具体是什么?什么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政策是什么?

市人社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个医保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线,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200元,一级医院为400元,二级医院为600元,三级医院为1200元。年度内第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线标准为相应级别医院第一次住院起付线的50%。省级定点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省统一规定执行。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5%,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为了防止因特大疾病引发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而建立的一项医疗保险制度,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其个人不需另缴大病保险费。参保人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可继续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比例补偿。

2018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3800元,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起付线降低50%,为6900元。在自然年度内大病保险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费用分四段累计补偿:3万元以内(含)报销55%,3万元以上8万元(含)以下报销65%,8万元以上15万元(含)以下报销75%,15万元以上报销85%。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此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2018年度大病保险最高补偿金额为30万元。

记者:为什么要建立分级诊疗制度?为什么要对转诊转院进行合理控制?

市人社局:目前大医院人满为患、一床难求,小医院门可罗雀,患者无序就医流动的现象非常普遍,既导致了医疗资源的浪费,又给患者增加了不少负担。实行分级诊疗的目的是实现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病分治、上下联动,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基层”的合理就医秩序。实行分级诊疗,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都出台了文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其原则是坚持“以市场机制调整为导向,充分发挥价格调控、医保支付等经济杠杆的撬动作用,坚持居民自愿、基层首诊、政策引导、创新机制”,形成合理就医秩序,从而减少医保费用的浪费。

记者:城乡居民未在规定期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能否补办?

市人社局:城乡居民未在统筹地区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补办,但须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之日起90天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统筹地区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在办理户籍手续后60天内参加居民医保,并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婴儿在出生28天内(含28天)取得本市户籍并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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