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新闻网双峰讯(通讯员 孙立新)近日,双峰县法院对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程某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2年4月25日,朝阳煤矿棚户区工作人员在双峰县永丰镇现场施工时,程某等人进行阻拦,棚户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摄像,程某抢走摄像机并丢到附近的鱼塘里。经鉴定,该摄像机价值7550元。2012年5月18日,程某赔偿了朝阳煤矿棚户社区改造办公室损失7550元,并主动向双峰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7550元,数额较大,业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编辑/严善家)
责任编辑:梁雄军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