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新闻网双峰讯(通讯员 谢斓)11岁便为人母,这在我们当今是想都不敢想的事。三十年前,双峰却有这样一桩事实婚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让这个小女孩饱尝人间沧桑。近日,双峰县人民法院永丰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案件。
1980年,11岁的原告陈某(女)与30岁的被告赵某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典礼后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先后生育了4个小孩,现均已成年。婚后,因性格不合及赵某喜爱打牌,双方曾多次发生争吵。近几年,陈某大部份时间在外打工,赵某在家带养四个小孩、干农活,夫妻聚少离多。2012年2月,陈某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赵某离婚,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和好,但未补办结婚手续。2013年正月的一天,陈某与赵某再次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邻居们劝开。同年3月,陈某再次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赵某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陈某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不能和好。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对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被依法予以分割。(编辑/姜友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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