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民法典》在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电子合同、个人信息保护与网络侵权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回应了近年来网络生态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诸多问题,为规范网络空间中不同主体的行为,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提供了一种法律手段。
《民法典》中有哪些与网信部门密切相关的内容?一起来看。
明确网络侵权责任和处理原则
本次《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中第一千一百九十四至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对网络侵权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中特别提到,侵权责任编完善了网络侵权责任制度,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权利人通知规则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转通知规则。
(一)认定网络侵权各方主体权利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至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了认定各方主体网络侵权责任的程序与动态过程,可细化为“通知—必要措施—转通知—声明—转声明—反通知—恢复”这一程序链条,明确了侵权人、受害人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及相应责任。有学者认为,“民法典增加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向网络用户的转送通知义务,丰富了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在掌握初步侵权证据后应采取的必要措施的内涵,强化了受害人和平台的举证及审查责任,除传统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外,为实务中已经存在的“关闭店铺”“查封账号”等“终止交易和服务措施”的采用留下了制度空间。”
(二)明确网络侵权补救措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侵权补救措施,如“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等。有学者认为,“明确平台可‘根据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为云计算、小程序等新型网络侵权责任认定预留空间,有利于引导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面对新型网络侵权问题时,根据自身的服务类型、技术能力、侵权场景等特定要素采取必要可行的措施。这一规定的设计彰显了立法者对于网络技术发展所秉持的包容审慎与鼓励创新的态度,其与国家鼓励新经济发展的政策导向与总体思路保持一致。”
(三)平衡网络侵权当事主体利益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优化了“避风港原则”(传统的“避风港原则”可简化为“通知—删除”规则,即仅提供空间服务不制作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义务,否则视为侵权),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网络用户不存在侵权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将传统的“通知-删除”规则优化为“通知-反通知”规则,为被投诉人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渠道,平衡了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同时“合理期限内”也优化了《电子商务法》等法规十五天等待期的规定,有利于行政执法或司法部门根据不同情形进行裁量认定。
(四)进一步加强对网络侵权责任认识理解。一是对网络侵权客体的认识和理解。网络侵权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主要为一是侵害人格权,包括侵害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二是侵害财产权益,如侵害网络虚拟财产;三是侵害知识产权,如侵犯他人著作权与商标权。因此,《民法典》中规定的“通知-反通知规则”,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的权利责任等适用于一切发生于互联网空间的侵权行为。二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认定的理解。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仅包括技术服务提供者、还包括内容服务提供者。针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网络侵权“避风港原则”,《民法典》增加了反通知规则,优化了网络侵权投诉处理流程,但是这并不代表着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加重责任义务。有学者认为,“‘避风港原则’核心是网络服务提供商以遵守程序规定换取责任规避”。同时,对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侵权”连带责任,有解读认为在实操中由于信息量大、侵权判断标准高等因素,执法司法部门应以一个合理标准去判断。三是对当事人双方权利责任的理解。《民法典》对网络侵权中权利人和网络用户的权利责任也有明确规定,包括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必要措施的权利,应披露真实身份信息、因错误通知而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网络用户应披露真实身份信息,表达声明的权利等,有利于打击恶意举报行为,降低提交虚假证据材料风险,使当事人双方权利受到同等保护。
来源:贵州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责任编辑:谭洲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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