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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娄底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5-10-22 16:27 娄底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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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促进娄底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促进娄底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8日

 

促进娄底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满足居民刚性、改善型住房需求,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娄底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供地管理

(一)允许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按合同约定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原则上不超过1年缴清,特殊项目经批准后可约定在2年内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已缴纳50%以上的,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开发报建手续,付清剩余价款后可办理预售许可和不动产权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二)优化容积率计算规则。优化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居住建筑阳台等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套内建筑面积的20%);飘(凸)窗宽度可与房间等宽,出挑宽度不超过0.8米;设备平台和分体式空调外机搁板可同时设置,不大于4平方米/户的设备平台、不大于2平方米/户的空调搁板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移交政府的配套幼儿园、养老设施、社区服务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架空层、公共绿化平台和开放式公共活动平台等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在1-25米实行永久绿化的屋顶且地面绿化面积已达到规定指标的50%以上的,其屋顶绿化面积可按25%计入绿化用地面积。建筑物屋顶高3米之内的装饰框架不计入建筑物高度。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程序优化项目未开发部分的规划设计方案,提高项目品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住建局)

(三)盘活存量房地产用地。对于因规划调整或企业经营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发的土地,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置换或按规定分割宗地转让给其他经营主体开发利用;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引入第三方资金、转让公司股权等方式推动项目建设;企业以存量土地出资(入股)或者引入投资方共同成立新公司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资规部门可按照自愿、公平、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原则,与其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出让合同,或者签订新的出让合同重新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新公司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办理开发建设手续,可依法重新设定土地使用期限。(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土地出让前,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市场行情合理确定商业建筑规模,规划条件中的商住比可按照控规单元要求灵活设置。支持已摘牌的商住项目在符合控规且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承载能力的前提下,按程序调整商住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

二、强化金融支持

(五)允许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其自筹部分已足额支付的,开发商应予签订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缴存职工家庭成员(含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建局)

(六)对在我市首次购买住房的创业大学生和青年人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可不与缴存额挂钩。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购买自住房的,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放宽至4倍。(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住建局)

(七)对在省内跨城市购房的,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户籍地和工作地限制。支持将存量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建立住宅物业维修资金和住房公积金存储激励制度,对贷款支持房地产“白名单”项目的商业银行,按其发放到位贷款资金给予存款转储支持。(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娄底监管分局)

三、优化住房保障

(九)鼓励因地制宜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和存量商品房现状,综合考虑保障性住房实际需求,按照“独立成栋、面积合适、手续齐全、价格从优、集中申请、优选轮候”原则,利用专项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等渠道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推动符合条件的群体实现应保尽保。选定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地方国有企业作为收购主体。鼓励包括民营资本在内的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收购存量商品房。(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娄底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娄底监管分局)

(十)建立收购存量商品房的房源预备库和保障性住房轮候库。(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四、落实优惠政策

(十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二)对在娄底市辖区范围内出售自有住房之日起1年内,在娄底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对其出售自有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政策予以退税优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娄底市分行)

(十三)对在娄底市辖区范围内出售原有住房且1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在30日内缴清契税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2年内不转让的,给予所购新建商品住房缴纳契税金额50%的购房补贴(补贴政策可叠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娄底市分行)

(十四)购买首套娄底中心城区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和非住宅),在本政策实施有效期内签订商品房网签合同,在30日内缴清契税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2年内不出售转让的,给予所购商品房住房缴纳契税金额50%的购房补贴(补贴政策可叠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

(十五)二孩及以上且有子女未成年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在娄底中心城区已有住房的,套数认定核减一套,按核减后的套数认定标准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及购房补贴政策。对二孩及以上且有子女未成年家庭在娄底中心城区购买首套、二套(按核减后套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所购新建商品住房缴纳契税金额50%的购房补贴(补贴政策可叠加),将二孩、三孩且有子女未成年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分别在现有额度上限基础上提高30%、50%。以上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各项优惠补贴政策,叠加超过契税金额100%的按100%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娄底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娄底监管分局)

(十六)对新引进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省级产业领军人才,企事业单位新引进的40周岁以下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新引进的35周岁以下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大学本科毕业生,在娄底购买首套住房的,根据《中共娄底市委娄底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打造全省人才副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娄发〔2022〕7号)规定给予购房补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七)开展住宅小区的地下车位(库)的权属登记工作。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配建的地下车位(库)办理不动产登记,参照地上建筑物办理相关规定执行。地下车位(库)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

五、促进新建住宅商品房与非住宅商品房消费

(十八)保障购房人子女就学。凡购买商品房的,按照娄底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保障购房人子女就近入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九)促进非住宅商品房租售。鼓励购买或租赁存量公寓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购买存量商住公寓、酒店式公寓的业主,其子女可享受与该地区住宅同等的入学待遇,其中符合“一户一表”安装条件和建设标准的,由水业、供电、燃气企业抄表到户后,居民用户可持不动产权证等证件,经申请后享受与该地区住宅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

六、推进高质量发展

(二十)支持“好房子”建设。按照“安全、舒适、绿色、智慧”要求,推行土地出让“竞地价、竞品质”试点示范,在不低于基准地价70%的情况下可适当降低土地出让底价,引导房企建设高品质住房。(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二十一)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现房销售模式。鼓励商业银行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高现房销售项目开发贷额度、延长开发贷期限、合理确定开发贷利率,对现房销售项目购房业主的首套按揭贷款优先受理、优先审批。(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国人民银行娄底市分行)

(二十二)在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等征地拆迁工作中,鼓励实行“房票”安置模式。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接收房票,购房人持房票购房网签后,其使用的房票按支付节点核算可兑付资金,经住建部门核算认定后,视同相应资金已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参与使用房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未兑付房票,可优先结算后用于支付新竞得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出让价款。(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十三)强化宣传引导,规范市场秩序。房地产机构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凡发布房源信息应确保真实、准确、完整,严禁编造虚假市场数据、伪造政策解读、恶意制造市场恐慌情绪等行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实行信用等级管理,对法人、股东以及从业人员建档立卡,推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具体措施,实行备案信息动态管理,将信用等级结果纳入信用中国(湖南娄底),强化社会宣传引导,规范市场秩序。(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娄底市分行)

(二十四)打造“清廉物业”“品质物业”。完善业委会人选审核及小区包联干部制度。推行“五议两公开”议事决策机制,加强公共收益支出管理不规范问题整治。完善“优质优价、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价格体系,制定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基准价收费标准(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划分服务等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设置最高上浮幅度),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推动企业提升服务质量、标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二十五)建立“人、房、地、钱”联动机制,根据“以人定房、以房定地、以房定钱”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土地供应规模。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时,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实施房地产全生命周期动态监测,保持合理的市场供需关系。保持信贷平稳有序投放,满足房地产市场合理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娄底监管分局)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一审:谭洲伟  
二审:罗江
三审:刘辉煌

责任编辑:廖清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