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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沅江市原市长肖胜利滥用职权受贿行贿案在娄底中院一审公开宣判

2017-12-28 17:28 娄底新闻网 刘八竹 梁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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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政府原市长肖胜利滥用职权、受贿、行贿案在娄底中院一审公开宣判)

娄底新闻网讯(通讯员 刘八竹 梁成文)12月28日下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政府原市长肖胜利滥用职权、受贿、行贿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肖胜利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肖胜利犯罪所得74.48万元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胜利在担任沅江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市长期间,违规拍板确认收购事项,违规表态同意借款给私营企业,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74.78万元;为谋取职务提拔,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1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胜利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损失3004.346786万元,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肖胜利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78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巨大;肖胜利为谋取职务提拔,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肖胜利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肖胜利主动交代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其受贿罪系自首,对其受贿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肖胜利主动交代其滥用职权与行贿事实,系坦白,对其滥用职权罪和行贿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肖胜利积极退缴赃款并缴纳罚金,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肖胜利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编辑/姜友富)

责任编辑:梁雄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