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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公安快速查处一起涉疫行政案件拘留3人

2022-03-22 17:34 娄底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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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人人谈“阳性”色变,可偏偏有人把阴性的核酸检测报告结果篡改成阳性,还“广而告之”虚构疫情,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近日,新化县公安局所队联动,快速查明一起虚构疫情扰乱公共秩序案件,3名违法人员均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打击涉疫谣言

3月19日,网安大队发现新化县西河镇等地有网民在微信群及朋友圈散布其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虚假信息,西河派出所闻令而动,迅速联系桑梓、维山等相关派出所展开调查。

经查,3月18日,刘某伟在西河镇居家隔离期间,将其红色健康码截图(内含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发至某微信群,网友李某杰用修图软件将该截图中的核酸检测结果篡改为“阳性”转发微信群,刘某伟又将该虚假“阳性”截图转发至另一微信群,被吴某辉辗转获取后,其将截图中的名字P成自己的名字再转发朋友圈,这些虚假疫情信息立即引发网友关注,造成恐慌。

目前,刘某伟、李某杰、吴某辉3人因虚构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均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新化公安提醒

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大家凝心聚力、众志成城,对于编造、传播涉疫谣言,影响社会稳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坚决依法严惩。

法律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谭洲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