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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夫妇新化寻子无果 疑似小孩系“网络领养”

2015-07-01 11:02 红网 彭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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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通过朋友圈照片确认新化人邹某“领养”的小孩不是自己的儿子宋煜熙后,6月29日,河南人宋朋朋夫妇及父亲宋献忠离开了湖南新化县。

29日,新化县槎溪镇派出所,河南人宋朋朋想到儿子至今仍下落不明,不禁伤心落泪。

(29日,新化县槎溪镇派出所,河南人宋朋朋想到儿子至今仍下落不明,不禁伤心落泪。)

红网长沙6月30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彭双林)在通过朋友圈照片确认新化人邹某“领养”的小孩不是自己的儿子宋煜熙后,6月29日,河南人宋朋朋夫妇及父亲宋献忠离开了湖南新化县。

6月30日下午4时许,新化县公安局刑侦支队中队长田军告诉时刻新闻记者,邹某带着“通过网络领养”的小孩正从温州赶回新化。田军表示,邹某及小孩回到新化后,警方会按照流程采集小孩的DNA数据进行比对,并将其上传至公安部打拐DNA数据库。

小孩如何“通过网络领养”

29日下午,新化县公安局在对邹家45岁的母亲孙某进行询问时,孙某表示,3年前儿子邹某“通过网络领养”了一个小孩。当时孩子还很小,身上脐带都没掉。到今年10月,孩子才满3岁。

至于孩子怎么“领养”来的,孙某表示,孩子生父母由于关系不好闹离婚,才将孩子送了人。这期间,孩子父亲还到温州找邹某要过钱。

随后,新化警方联系上了孙某的儿子邹某,并加了邹某的微信。警方让宋朋朋夫妇辨认邹某发在朋友圈里儿子的照片。宋朋朋沉默良久,眼神失落。“五官、脸型都跟我儿子很像,要验了DNA才知道。”妻子申敏则心存希望。

田军说,宋朋朋夫妇通过照片,已经基本确认邹某所“领养”的小孩不是自己的儿子宋煜熙。如果公安部打拐DNA数据库中没有与这名被“领养”小孩匹配的数据,则可以证明该小孩不是被拐卖,而是像邹某的母亲孙某所言是“通过网络领养”。

律师:送养、领养均需符合法定条件

那么,邹某“网络领养”小孩是否合法?非法“收买”婴童又将承担哪些刑罚?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员介绍,依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送养,送养人只能是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而收养人必须同时满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三十五周岁三个条件(收养近亲属除外)。收养心智健全的子女不得超过一个。

此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李志员说,我国法律对收养工作管理是极其严格的,收养必须经收养人和送养人签订协议并经民政部门登记。凡不符合上述情形或手续的收养均为不合法收养,其收养关系不受保护,严重的还有可能触犯法律。

非法收买婴童影响他人家庭的,应当接受行政处罚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致使被收买婴童遭受伤害的,将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编辑/姜友富)